四、《生殖健康导论》常识性错误等硬伤问题
《生殖健康导论》存在大量的严重常识性错误等硬伤问题,兹举例说明如下。
(一)姓名、术语等错误
例一,《导论》第2页,有“洛伊斯、班纳1986”字样,给人的印象是这份1986年的文献(其实是1987年出版的)作者是“洛伊斯”和“班纳”两位作者。事实上,正确的说法应该是“洛伊斯•班纳”(《现代美国妇女》一书的作者) 。
例二,《导论》第5页等,至少有六处,将权利(rights)译作“权力”(power)。
例三,第10页所谓“HRP/WHO”,应该是“WHO/HRP”。
例四,第13页所谓“IFFP”,应该是“IPPF”,即国际计划生育联合会(International Planned Parenthood Federation)之简称。
例五,第104页“国际劳工组织(ICO)”中的英文缩写,应该是“ILO”。
例六,第140页“类锐湿疣”,应该是“尖锐湿疣”。
例七,第155页“国家计委”,应该是“国家计生委”,即“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的简称。
例八,第144页、145页“宣传和劝告技巧”,应该是“咨询和交流技巧”(counselling and communication skills)。
例九,第145页“法律和青年领导者”,应该是“宗教和青年领袖”。
例十,第143页“‘青少年生殖健康’的活动战略”,应该是《青少年生殖健康行动战略:WHO/UNFAP/UNICEF的一个联合声明》(The Reproductive Health of Adolescents: A Strategy for Action: A Joint WHO/UNFAP/UNICEF Statement)。
例十一,第82页“《90年代儿童发展规划纲要》”,应该是“《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同页“《90年代中国妇女发展规划纲要》”,应该是“《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年)》”。
例十二,第44页“0-4岁婴幼儿死亡率%”中的“%”,应该是“单位:‰”。
例十三,第43页表3-1 中的“大学;1.33”,应该是“大专:1.23”。
例十四,第104页“《关于劳动保护工作的报告》”,应该是“《关于女工劳动保护工作的报告》”。
例十五,第83页“适宜的科学技术”,应该是“适宜技术”(Appropriate Technology)。
例十六,第81页“《90年代行动计划》”,应该是“《执行九十年代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行动计划》”。
例十七,第134页“艾滋病(AIDs)”中的“AIDs”,应该是“AIDS”。
例十八,第109页关于中国(内地)“儿童死亡率(43%)”、第120页“儿童死亡率仅为4%”中的“43%”、“4%”,均大错特错,因为按照国内外惯例,儿童死亡率都是按照千分比而非百分比统计的。据世界银行1993年世界发展报告《投资于健康:世界发展指标》,中国1990年的儿童死亡率为43‰(见第200页);另据1996年发布《中国的儿童状况》白皮书记载,“1994年,5岁以下儿童的死亡率,发展中国家平均为101‰,东亚和太平洋地区平均为56‰,中国为43‰”。
例十九,第45页“1987年1‰生育抽样调查”、第40页和第97页“1988年中国生育节育抽样调查”、第177页“中国1988年生育节育抽样调查”、第217页“全国2‰生育力调查”、第220页“1988年2‰生育力调查”、第223页“中国1988年生育节育抽样调查”,这些前后不一的说法,没有一处是准确的。事实上,1987年进行的是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1988年开展的是2‰生育节育抽样调查。
例二十,第58页“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在关于转发《吉林省农村计划生育工作走“三结合”之路的情况报告》的通知”,应该是国家计生委《关于转发吉林省村计划生育工作走“三结合”之路的情况报告的通知》”。
例二十一,第88页“救助贫困儿童就学的‘希望工程’”,应该是“救助贫困地区失学少年儿童的‘希望工程’”。
(二)学术概念混乱,在同一本书中,专业术语前后不一
例一,Reproductive Rights,系生殖健康研究的关键词之一。然而,在该书中,据不完全统计,有16处译作“生殖权利”(16处),有33处译作“生育权利”。
例二,HIV,有两处译作“人体免疫缺陷病毒”、六处译作“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例三,Women’s Health Movement,分别译作“妇女卫生保健运动”(两处)、“妇女健康运动”(九处)、“健康保健运动”(一处)。
(三)时间记载,明显错讹
例一,第24页“70年代”,应该是“1970年”。
例二,第25页“到了90年代”,应该是“到1990年”。
例三,第27页“在80年代”,应该是“在1980年”。
例四,第9页“1962年”,应该是“1972年”。
(四)重大政治性表述错误,严重违背“一个中国”原则
第114-115页,该书论述“发达国家”有关情况时,先后数次将台湾、香港归入“发达国家”之列。这一重大的政治性表述错误,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台湾省,堂而皇之地视为“发达国家”,这显然违背了中国政府一再重申和坚持的“一个中国”原则。一个北大的名教授,在研究生殖健康问题的专著中,公然违背“一个中国”原则。请问郑教授:究竟意欲何图?
(五)专业性知识错误
例一,该书第217页“自70年代初实行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的政策以来……”。
按:自20世纪七十年代初开始,在全国推行“一个不少、二孩正好、三个多了”的“晚、稀、少”政策。因此,直到七十年代末,该政策都不能应该算作“严格”。
例二,第107页“1990年,儿童权利公约的批准……”。
按:《儿童权利公约》,1989年11月通过,1990年生效;1991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批准该《公约》。郑教授的说法,时间模糊、错置,表述不清不楚。
例三,第106页“儿童的健康从本质上讲是与其母亲健康相连的,同时又受到社会文化、经济与环境的影响”。
按:《儿童权利公约》界定的儿童为0-17岁的人群。据此公认的国际标准,所谓“儿童的健康从本质上讲是与其母亲的健康相连的”之说,是很不准确的。
例四,第94页“少女(10-19岁)的发育程度”。
按:18-19岁,已经是成人了,怎么还傻乎乎地称之为“少女”呢?
例五,第52页“70年代初,我国的总耕地面积从15.54亿亩减少到15.17亿亩,减少了3689万亩;而同期人口却增加了1.04亿人,使人均耕地面积从1965年的2.14亩下降到1.84亩,每人减少了0.39亩”。
按:规范的表述应该是,1965-1970年,中国(内地)的总耕地面积从15.54亿亩减少到15.17亿亩,人均耕地面积从1965年的2.14亩下降到1970年的1.84亩。
例六,第173页“(全国)妇联成立于1949年4月,到1992年底全国各级妇女组织达1万多个,基层妇女代表会81万个,各类团体会员5800个”。
按:据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中国组委会副主任、非政府组织妇女论坛委员会主任、时任全国妇联副主席黄启璪1995年9月4日“在中国组委会’95北京非政府组织妇女论坛委员会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目前, 全国妇联有团体会员5800个,省、市、县、乡各级妇联65000个,村级妇女代表会81万个, 形成一个伞状的组织网络”。换言之,截止1995年,省、市、县、乡各级妇联是65000个,而不是“全国各级妇女组织达1万多个”;光是“村级妇女代表会”就有81万个,而不是“基层妇女代表会81万个”。
例七,第165页“国家教委于1991年继国家计生委和国家教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在中学开展青春期教育的通知’之后,又下发文件,将人口教育作为高中阶段的必修内容”。
按:早在1988年,原国家教委和原国家计生委就联合下发了《关于在中学开展青春期教育的通知》,正式将青春期卫生教育纳入学校教育。1996年7月,原国家教委基教司发出《关于在普通中学进一步开展人口与青春期教育的通知》(教基司[1996]24号)。那么,所谓的“1991年”,从何而来?该年又究竟下发了什么文件?
例八,第81页“1990年,世界卫生组织通过了《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和《90年代行动计划》两个文件,提出今后10年间要使婴儿死亡率减少1/3,孕产妇死亡率减少一半等7个主要目标和妇女保健、营养教育、儿童保健等6个部分26项支持目标……为了完成世界卫生组织提出的世界总目标,1991年3月,李鹏总理代表中国政府签署了上述两个文件,并承诺……”。
按:1990年召开的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通过了《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World Declaration on the Survival, Protection and Development of Children)和《执行九十年代儿童生存、保护和发展世界宣言行动计划》(Plan of Action for Implementing the World Declaration on the Survival, Protection and Development of Children in the 1990s)。该《行动计划》提出了七个主要目标(Major Goals)和26个支持性/部门目标(Supporting/sectoral Goals)。七个主要目标包括:1. 在1990年至2000年间,使婴儿死亡率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降低三分之一,或者每1000个活产中分别有50个和70个死亡,以两者中低者为准;2.在1990年至2000年间,使孕产妇死亡率降低一半。26个支持性/部门目标分六大类,分别是:妇女健康与教育(四个)、营养(八个)、儿童健康(六个)、水与卫生(三个)、基础教育(四个)、困难冲突中的儿童(一个)。上述两份文件,不是也不可能是世界卫生组织通过的;1991年3月,时任总理李鹏代表中国政府签署了上述两个文件,但不是“为了完成世界卫生组织提出的世界总目标”;六类支持性/部门目标中涉及“妇女健康与教育”和“基础教育”,但没有“营养教育”。
例九,第23页“1974年8月30日在布加勒斯特世界人口会议上通过的《世界人口行动计划》提出了‘生育权利’,这为以后的‘生育选择’权利概念奠定了理论基础。在该行动计划的第14(f)款‘原则和目标’中,对生育权利作了详细的阐述:‘所有夫妇和个人都享有负责、自由地决定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以及为达此目的而获得信息、教育与手段的基本权利,夫妇和个人在行使这种权利时的责任是,应该考虑他们现有的和将来的子女的需要,以及他们对社会的责任’。从对‘生育权利’的这一描述中,我们已经了解到,生育权利不仅仅是个人的权利,它还应该是对社会负责的,符合全社会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种包含着深刻社会意义在内的权利。国际上采用的‘生育权利’的提法主要是依据这次世界人口大会所界定的概念。1994年人口与发展大会完全接受了1974年《世界人口行动计划》中关于生育选择权利的提法,但这次大会的《行动纲领》中极力倡导的是自由选择的原则,似乎在知情的自由选择的条件下,生育选择权利中‘自由地和负责任地’之间的冲突就可以解决了。该纲领反复强调了生育选择权利中的自由选择的原则,反对强迫,在这一点上与1974年的《世界人口行动计划》中所强调的生育选择权利应对社会负责任的观念并非并行不悖,侧重点有所改变”。
按:布加勒斯特会议通过的《世界人口行动计划》在“计划的原则和目标”下的14(F款)载明:“All couples and individuals have the basic right to decide freely and responsibly the number and spacing of their children and to have the information, education and means to do so; the responsibility of couples and individuals in the exercise of this right takes into account the needs of their living and future children and their responsibilities towards the community”,即“所有夫妇和个人都有自由和负责任地决定生育孩子数量和生育间隔并为此而获得信息、教育与手段的基本权利;夫妇和个人在行使这种权利时有责任考虑他们现有子女和将来子女的需要以及他们对社会的责任。”这段话在《行动计划》的原则和目标”下的14(F款),而不是第14(f)款“原则和目标”中;Reproductive Rights,在中文语境下,应当译为“生育权利”或“生殖权利”,包含自愿选择的意思;1974年通过该《计划》时,各国应该还没有“可持续发展战略”;“1994年人口与发展大会完全接受了1974年《世界人口行动计划》中关于生育选择权利的提法”,所谓“完全接受”的表述,相当不准确。事实上,十年后,即1984年,在墨西哥世界人口与发展大会上,除了强调自由负责外,还加上了“不受任何限制”,以突出“生殖权利”的自愿性。这一点,在1994年ICPD上得到了强化。《行动纲领》第7章题为“生殖权利与生殖健康”,在7.2-7.11段做了专门阐述,大大丰富和拓展了此前大会关于“生殖权利”的概念。
例十,第22页“1979年12月28日第34届联合国大会上通过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这项公约在第16(I)(e)条款中以国际公约的形式被确认。公约的目的在于保证:‘男女有相同的权利,自由、负责地决定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并有机会获得使他们能够行使这种权利的知识、教育和方法’。该公约第12条款中指出:各缔约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在保健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取得的各种保健服务,包括有关的计划生育的保健服务。在‘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中,重点提到了男女具有平等的生育权利”。
按:该《公约》第十六条“1.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有关婚姻和家庭关系的一切事项上对妇女的歧视,并特别应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 (e) 有相同的权利自由负责地决定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并有机会获得使她们能够行使这种权利的知识、教育和方法……”;第十二条“1.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在保健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取得各种保健服务,包括有关计划生育的保健服务。2.尽管有本条第1款的规定,缔约各国应保证为妇女提供有关怀孕、分娩和产后期间的适当服务,于必要时给予免费服务,并保证在怀孕和哺乳期间得到充分营养”。可见,第16条1(e)款而不是I(e)款;没有“男女”的字眼;所谓“公约…以国际公约……被确认”,完全不通;《公约》重点强调的不是男女,而是妇女有平等的权利。
例十一,“引言”第1页“90年代提出的全球卫生战略目标是要在‘2000年人人享有健康’,实现这一战略目标是很艰巨的,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人人享有健康’的内涵极为丰富,所需做的工作是大量的,其中生殖健康便是这项战略中的中心工作”。
按:“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是世界卫生大会1977年提出的,而不是“90年代提出”的。1990年,卫生部通过的《关于我国农村实现“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规划目标(试行)》载明:“‘2000年人人享有卫生保健’是1977年世界卫生组织提出的全球战略目标。1986年我国政府明确表示了对这一目标的承诺。1988年10月李鹏总理进一步阐明实现人人享有卫生保健是2000年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总体目标的组成部分”。至于“Global Strategy for Health for All by the Year 2000”, 是最低限度的卫生保健,其核心是初级保健,还谈不上所谓的“其中生殖健康便是这项战略中的中心工作”。
例十二,第134页、136页艾滋病“作为一种新的致死性性传播疾病,自1981年在美国发现第一例病人后迅速蔓延到世界各国。艾滋病是由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引起的一系列疾病,大约有一半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的人在10年内会发展为艾滋病患者。80%的艾滋病患者会在发病后3年内死亡。艾滋病是通过异性或同性间的性接触传播的,一些婴儿则由其母亲直接遗传……妇女中HIV的不断传播意味着婴儿感染的数量相应增加。被感染的孕妇有15%~45%在分娩前、分娩期间和分娩后即刻可能将HIV传染给孩子,而多数妇女并不知道他们被感染”。
按:AIDS,即“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acquired immune deficiency syndrome)。所谓“获得性”,顾名思义,其既非先天性的,亦非遗传的,系免疫功能缺失导致,是由HIV(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引起的是一种性传播疾病。综合征,亦称“症候群”(syndrome),指同时在一个病人身上出现了一群症状。HIV/AIDS的母婴垂直传播,是三种主要传播方式之一。HIV阳性的母亲在怀孕、分娩和哺乳时,有可能把HIV传给婴儿。但是,把母婴垂直传播称作“母亲直接遗传”,显然违背了常识,无疑是一个天大的笑话。此外,艾滋病既然是一种性传播疾病,怎么可能是“一系列疾病”呢?
例十三,第146-147页关于“青少年生殖健康”的论述,主要照搬自孙宗鲁主编《大学生健康教育教材》(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2页、7-9页)和孙宗鲁编著《大学生健康指南》(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3页、49页、58页)。
按:郑教授在照抄照搬时,不知何故,闹出了不少令人苦笑皆非的笑话:一则孙宗鲁先生在两本书中阐述的主体为18-23岁大学生,其有关结论对于《导论》讨论的青少年(10-19岁)这一群体,不少概括或结论显然是不适用的,但郑教授照抄不误,驴唇不对马嘴;二则孙宗鲁在上述两书中谈的是十个“最常见的死因”,并发现“除流感/肺炎和糖尿病以外,在其他8个最常见的死因中,不良生活方式所起的影响最大”。可是,郑教授用括注“(孙宗鲁 1993)”的方式,将其歪曲为“结果发现,不良生活方式是造成各种常见死因的重要因素”;三则孙宗鲁主编《大学生健康教育教材》第8章“性心理与性卫生”,与青少年性与生殖健康特别相关的内容,《导论》竟未合理吸纳,不可思议。至于《导论》骇人听闻地论断“(中国)社会上出现了大量的以少女为中心的单亲家庭”,不知其究竟有何事实依据?
例十四,第106-107页“1990年,三件国际大事给儿童的健康和福利带来了新的生机。一是儿童权利公约的批准……二是世界儿童问题首脑会议:在这次会中通过了“儿童生存、保护与发展世界宣言”及其行动计划。许多国家首脑和总理签字……”。
按:该段文字,抄袭自胡庆礼《儿童的健康状况——一个全球性侧面观》(《中国妇幼保健》1994第1期,第6页),但错得离谱:其一,《儿童权利公约》是1989年11月第44届联合国大会第25号决议通过的,在获得20个国家批准后,1990年9月生效;其二,1990年8月,中国签署该《公约》,系第105个签约国;应该是“签署”而非“签字”;其三,1991年12月,第七届全国人大第23次会议决定批准该《公约》。
例十五,第39页“我们可以看到,经常为了满足丈夫而过性生活的女性占22.0%”。
按:此一描述,抄袭自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课题组《中国妇女社会地位概观》(全国卷一)(中国妇女出版社1993年版,第230-231页)。但是,原书明确载明“总是或经常是为满足丈夫而过性生活的女性占已婚妇女的22.0%”,两相比较,《导论》把“总是或经常是”篡改为“经常”,把“女性占已婚妇女的22.0%”歪曲为“女性占22.0%”(原书统计表中“只是为了满足对方”而“经常如此”的数据是白纸黑字的“17.8%”);原书中“使得妇女在夫妻性生活中丧失了主体地位”,到了《导论》,竟被郑教授阴差阳错地搞成“就失去了妇女在夫妻性生活中的地位”。俗谓“差之毫厘,谬以千里”,信哉。
例十六,由于孙沐寒先生在原文中误写成“……对妇女的工作、学习,特别是对母亲的健康有直接的影响”。
按:《导论》第52页,抄成了“对妇女的工作、学习的影响。”事实上,孙沐寒引述的“陈达(1957)”在《节育、晚婚与新中国人口问题》一文中的说法是:“节育对父母的工作、学习,特别是母亲的健康有直接的影响” 。
例十七,第103页抄自华嘉增主编《妇女保健学》 。
按:事实上,该《规定》,系1988年9月1日(而非“1989年9月1日”)发布并实施;其规范名称,应为《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而非“《全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没有“全国”两字)。
此外,第146页所谓“公共教育”,应当是“人口教育”(population education)。第140页所谓“(邵长庚1996)”,当系“邵长庚(1995)”之误 ;邵长庚先生在多篇文章中都谈到的“病征处理”(syndromic approach),在本科“医疗系”出身的郑教授那里,却抄成了匪夷所思的“病症处理”。
例十八,第103-104页的内容没有标注出处,实际上抄自华嘉增主编《妇女保健学》,中国人口出版社,1991年,第401-421页。华嘉增书中有四个错误,《导论》也错得一模一样。
这四个错误分别是:(1)《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系1988年9月1日发布并实施,而不是“1989年9月1日”;(2)应该是《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不是“《全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原《规定》没有“全国”两字;(3)不是《关于劳动保护工作的报告》,应该是《关于女工劳动保护工作的报告》,缺少“女工”两字;(4)不是《工厂安全卫生规则》,而是《工厂安全卫生规程》(1956)(“规程”不是“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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