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生殖健康导论》征引文献疏漏与弄虚作假问题
该书第一章“生殖健康概念的沿革”,约0.6万字,有三个注释;第二章“生殖健康的内涵”,约1.6万字,共六个注释,其中两个在参考文献中付诸阙如;第三章“以妇女为中心的生殖健康”,约1.6万字,共八个注释,其中两处是错误的;第四章“中国的计划生育”,约2.3万字,共12个注释,其中两篇在参考文献中没有、两篇无法确定;第五章“妇幼卫生保健与生殖健康”,约3.4万字,共28个注释,其中六篇在参考文献中无法查到;第六章“生殖道感染和艾滋病的控制与防治”,约1万字,共22个注释,其中三篇在参考文献中没有,四处系伪注,还有三个很可能是抄来的中英文对译的表格的参考文献;第七章“青少年的生殖健康”,约0.6万字,只有三个注释;第八章“生殖健康评估的探讨”,约0.9万字,只有三个注释;第九章“生殖健康的个案研究”,约4.5万字,仅有13个注释。换言之,这部21万多字、正文228页的“郑晓瑛著”《生殖健康导论》,包括伪注、数次引注者在内,全书仅有98个真真假假的注释。
再看如下例子:第72页有“美国人口理事会主席伯纳德(Bernard)……”,其实,“伯纳德”是该理事会主席的名字(first name),其姓名全称是Bernard Reuben Berelson (1912–1979);Jacqueline D.Sherris,同样出现在资料来源中,第130页称为“杰奎林•D•谢里期”(第132页,又写作“谢里斯”),怎么可能是“期”呢?其实,按照英语书写规范,此处的“D•”应该写作“D.”。第127页“Peggy et al,1994”、第132页“peggy et al,1994”(第一个字母,应该大写的“P”被搞成了小写的“p”),都将作者的姓(family name)、名(first name)搞反了。鉴于作者姓名是Peggy Antrobus,故规范的写法应该是“Antrobus,1994”。再如,同一个世界卫生组织官员Dr. Fathalla,第10页、167页分别称作“法赛拉 (Fathalia m.F) 博士”和“法塔拉博士 (M. F. Fathalla)”,俨然是两个不同的“世界卫生组织官员”。
除了少数直接引文(加了双引号)外,该书所谓的注释,一般都是在标上作者姓名和时间后,即大段袭攘,甚至原文照搬 。这虽非一字不改的直接抄袭(显性抄袭),但无疑应当归为变相抄袭(间接抄袭或隐性抄袭)。
至于参考文献,同样是纰漏百出,其差错率之高,令人触目惊心。据不完全统计,《生殖健康导论》参考文献部分,共90种,其中一半以上(55种)都或多或少存在一定的问题;凡是涉及英文论著者,几乎每条都有问题。
列入该书参考文献,但正文中未出现的,有九种;正文中提到但参考文献中未列的,有30种。英文文献,共九种,有八种都多多少少存在书写规范问题,如分不清外国学者的姓与名,如Germain、Sen、Antrobus、Skakkebæk、Dixon-Mueller,都是姓而不是名,但该书作者完全是一团浆糊,常常将两者的位置颠倒搞错,令人咂舌。人名尤其是外国人名,其形式和格式,在该书中,五花八门,杂乱无章。譬如,作者与作者之间的标点符号,有逗号、句号和分号三种情形;期号、卷号、页码的使用,亦随心所欲,不守英文书写规矩;尤其令人诧异的是,无论是英文或者中文文献,该书正文中几乎没有一处标明具体页码。
在该书参考文献中,作者毫不谦虚地列出了10种她本人的论著(其中,有一本著作即“郑晓瑛主编”《中国女性人口问题与发展》,还被重复列入)。在该书正文中,“郑晓瑛”的名字出现过10次。其中,“(郑晓瑛1996)”出现过两次,但均未标注究竟是1996年的何种论著。“(郑晓瑛1994)”,也出现过两次,但有意思的是,参考文献中所列的《节育措施在控制人口过程中的作用》,明明是刊发于《中国计划生育学杂志》1993年第6期,但作为作者,郑教授竟将其发表时间误作“1994年”,岂非咄咄怪事?
就统计数据而言,在《导论》出版之前,如前所说,尽管国家卫生和计生系统已经有大量的官方统计数据,但该书很少利用这些官方统计资料或全国性的实证调查数据。该书中的表格,多半是从其他论著中,照葫芦画瓢,并未做深度解析,徒占篇幅而已;还有不少图表,来源不明,涉嫌剽窃。
在《导论》“引言”第2页,郑教授曾有如下表白:“生殖健康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活动发展较快,许多新的东西不断被充实进来。然而,有关这方面的参考书并不多见。”然而,凡是学风严谨、坚守学术伦理、遵守学术规范、对该领域研究成果有基本了解的学者,只能认为上述表白要么是言不由衷,要么是故意抹杀学界同行既有的学术贡献。
事实上,单是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海内外学术界就发表/出版了大量关妇幼卫生保健、计划生育、性传播疾病(含艾滋病)、妇女地位与权利以及以生殖健康/生育健康为题名的论著。就著作类的佳作而论,亦不在少数。遗憾的是,《导论》援用过的只是屈指可数的几种书。
截至《生殖健康导论》出版之时(1997年10月),姑且不论数以千计的调查报告和研究论文,单是与该书主题和问题有关的中文代表性著作,至少已经有近百种之多。例如,关于妇幼卫生保健,有九种 ;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有26种 ;关于性文化与性健康,有七种 ;关于生殖道感染和性传播疾病,有14种 ;关于艾滋病研究,有六种 ;关于妇女地位与权利研究,有六种 ;关于青春期教育与性教育研究,有九种 ;关于生殖健康/生育健康研究,有17种 。
此外,该书第三章“以妇女为中心的生殖健康”,在该“专著”1997年正式出版之后,郑教授又以《以妇女为中心的生殖健康的探讨》为题,发表于《中国计划生育杂志》1998年1期。这显然是属于典型的一稿两发,也违背了教育部有关学术规范的规定 。
一言以蔽之,无论是学术征引、学术注释还是参考文献,从学术规范的标准来衡量,该书都不能算是一部学术性专著。
九、《生殖健康导论》的奇葩之说
作为时任北大人口研究所教授,而且,据该书封一勒口“作者简介”,郑女士“1991-1993年在北京大学人口研究所/世界卫生组织生殖健康与人口科学合作中心从事博士后研究”,还在“1994-1996年期间,曾在英国伦敦大学人口研究中心和美国哈佛大学人口研究中心从事生殖健康及卫生经济学的合作研究”。按说,有如此辉煌的学术经历的一个北大教授,在其“专著”中,应该持论中允,见地深刻。但是,除了前述抄袭剽窃、硬伤、伪注等严重问题外,郑教授还提出了一些似是而非、乃至荒诞的奇葩之论。
例一,第24页、25页写道:“人们享有生育选择自由的同时,也对自己、对自己的子女、对社会的目前和将来负有责任”;“在这一点上,计划生育与生育权利应该是一致的,生育权利不仅仅指可以自由地生育子女,同时也强调了对自己、对子女目前和将来的责任。”
然而,无论是“对社会的目前和将来负有责任”抑或“对子女目前和将来的责任”的表述,都曲解了国际社会关于生育权利的界定:1974年,联合国在布加勒斯特召开的世界人口会议通过的《世界人口行动纲领》,在《德黑兰宣言》的基础上,将获得相关信息、教育和方法的权利纳入生育权:“所有夫妇和个人都有自由和负责任地决定生育孩子数量和生育间隔并为此而获得信息、教育和手段的基本权利;夫妇和个人在行使这种权利时有责任考虑他们现有子女和将来子女的需要以及他们对社会的责任”。
例二,第35页有如下文字:“有两种情形会影响妇女从中受益:第一种情形是妇女固有的依附性和自我价值意识,使妇女一时难以摆脱任人摆布的境地,不论是对家庭还是对集体的‘义务’均如此,亦或是对自己所拥有权利一无所知,因为她们不知道自己有权利对‘赋予’自己的‘义务’提出要求,在农村,这样的妇女为数很多,她们承担生育的责任,同时也无条件地承担避孕、节育的义务,她们把本来可以共同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全部加在自己头上,自然心中不免还会有些怨气,而又将这些不满归咎于计划生育工作,特别是那些由于健康状况不适应避孕或节育的妇女,当她们的健康受到损害时,这种冲突心理更为严重。第二种情形在于不是所有的妇女都能认识到避孕、节育是将自己从无限制的生育所带来的灾难中解放来的唯一出路,认识到计划生育有利于妇女的生存与发展。她们只是片面追求生育中的权利,认为自己应该想生多少就生多少,只有这样才能体现生殖健康”。
令人诧异的是,作为女性的郑教授,在《导论》一书中居然无端地多次指责作为受害者的农村妇女,如称“妇女固有的依附性和自我价值意识,使妇女一时难以摆脱任人摆布的境地”,这无疑严重污名化农村妇女;所谓“一时难以”、“任人摆布”,难道她们不知道自己有权利对“赋予”自己的“义务”提出要求吗?她们承担生育的责任,同时也“无条件地承担避孕、节育的义务”,难道她们“把本来可以共同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全部加在自己头上”吗?真的“不是所有的妇女都能认识到避孕、节育是将自己从无限制的生育所带来的灾难中解放来的唯一出路”吗?所谓“她们只是片面追求生育中的权利,认为自己应该想生多少就生多少,只有这样才能体现生殖健康”,竟然出自从事生殖健康研究的北大人口研究所所长、女长江学者之口,难道符合常识、常理吗?
事实上,据国务院1995年发布的《中国的计划生育》白皮书统计数据,“1993年与1970年相比,在当年出生的孩子中,一孩率、二孩率分别由20.7%和17.1%上升为61.3%和27.5%,多孩率则由62.2%下降到11.2%。”《导论》引用过的沙培宁先生,曾对此作过比较客观、相对公允的如下评论:“妇女无法自由选择避孕方式, 一些地方政府制定的计划生育工作目标中规定了节育 ‘长效率’的指标,为了‘达标’, 一些妇女被强制性地‘要求’使用宫内节育器。这种带有强制性的‘上环’ 至少可产生以下不良后果” 。
例三,第36页:“在城市大多数家庭中,夫妇间经过协商,取得了一致的避孕措施和意见,在这种情况下,妇女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而控制生育子女数。但在农村,妇女仍不能充分享受承担避孕责任的权利,由于封建传统观念的影响,许多农村家庭‘重男轻女’、‘男尊女卑’、‘养儿防老’的意识仍很严重,如果家中没有男孩,妇女就要不断地扩大家庭子女数,直至生了男孩为止。在这种情况下,妇女受教育的机会,就业的机会,自我发展的机会往往被生育所取代。尽管她们自身并不想继续生育,也有强烈的避孕愿望,但受到社区、家庭的影响,这种愿望也只能是空想。我们可以看到,在农村多子女的家庭,妇女往往是难以享有自己避孕的权利”。
众所周知,自20世纪七十年代末期开始,全国城乡广泛开展了计划生育工作。在没有采取强制性措施的情形下,生育率随之急剧下降。妇女的总和生育率从1970年的5.81个下降为1980年的2.23个 ,已接近更替水平。已有的农村田野调查也可佐证,这在很大程度上应归功于农村妇女的积极响应。早在1983年,有人采用随机抽样方法对四川省自贡市370名农村独生女家长进行的生育意愿调查就发现,农民生育意愿普遍由“多生”转变为“少生”。在全部调查对象中,无一人想生第三胎或更多孩子,愿意生二胎的153人,占42%。希望生两个孩子的农民,其心理也不同于过去。41.4%希望老有所靠;39.5%害怕一个孩子夭折,希望增加保险系数;13.7%希望增加劳动力;传统的“传宗接代”的想法,仅占调查对象的5.09% 。七十年代初,河北柏乡县发生过一对夫妻生了九个女儿、丈夫认为自己“命苦无后”而自杀的事件 。到九十年代,不少全国性和地方性实证研究都揭示,妇女的理想子女数已较少,甚或少于男性 。国家统计局和全国妇联1990年开展第一次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的研究发现,是另一个有说服力的例证:“我们设计了‘如果政策允许,您个人一生想要几个孩子?其中想要几个男孩?’一题。从总体上看,我国妇女想要孩子数比较集中的是两个孩子,占49.0%;想要1个孩子的占8.2%;想要孩子3个以上孩子的占38.3%;不想要孩子的占0.3%。中国男性50.6%的人也想要2个孩子,想要1个孩子的占8.0%;想要孩子3个以上孩子的占37.1%;不想要孩子的占0.5%。可见,妇女对生育数量的期望比男性还略少一些。从分城乡的情况看,城市妇女平均想要2.0个孩子,农村妇女平均想要2.6个孩子,城镇妇女比农村妇女在生养孩子的理想数量上平均要少0.6个孩子“ 。
例四,第48页:“在我国,计划生育工作已渐渐地形成了男性参与与负责的计划生育工作模式,女性摆脱了生育、避孕节育的单一角色,妇女有权利主宰自己并参与管理家庭、社区及社会发展的决策,这就是说,计划生育的实施,能从根本上改变妇女的社会地位”。
此处所谓“计划生育工作已渐渐地形成了男性参与与负责的计划生育工作模式”,可谓莫名其妙。据现有资料 ,1995年采取的避孕措施中,男性绝育占10.57%,避孕套使用占3.76%,两者相加为14.33%。换言之,约85%的避孕措施是由妇女负责和承担包括其副作用,这怎么能说是“男性参与与负责的计划生育工作模式”呢?据国家卫生计生委计划生育基层指导司和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提供的数据 ,即便到了2017年,经过这么多年的努力和干预,男性绝育仅占3.32%,避孕套使用占18.04%,两者相加为21.36%。近80%的避孕措施仍由妇女承担。2017年全年男性绝育手术有18.1万例,全年女性绝育手术共计146.8万例,妇女绝育的例数是男性的八倍多;何况,全年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还有848万例。这说明,至今中国依然尚未形成男性负责的计划生育工作模式。何谓“女性摆脱了生育、避孕节育的单一角色”?其实,妇女从来就在户内外承担了多重的不可或缺的角色。所谓“计划生育的实施,能从根本上改变妇女的社会地位”,请问“从根本上改变妇女的社会地位”,靠“计划生育的实施”,怎么可能呢?
例五,第52页:“新中国成立之后,面对的是人口无计划生育所造成的巨大的人口压力……为此,中国政府决定实行计划生育,以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减缓本国和世界的人口压力,以适应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战略”。
这一陈述,不仅缺乏历史常识,而且在政治上也是很不负责任的。事实上,中国政府决定实行计划生育,以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始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至于中国提出可持续发展问题,已经是在九十年代以后的事情了。任何重大政策的制定时间,都是不能随意改变的定数,岂可时空倒置?
例六,第88页:“女婴出世后的情形也不尽如人意。在农村,许多家庭的女孩在营养食物补充、教育、就医等方面都不如男孩,她们常常在未成年前就需承担家庭中的经济性劳动,使她们的身心健康、发育和成长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伤。在这一点上,农村尤为严重,而城市发生类似情况的则极少。我国政府已开始重视女童的生存和健康问题,曾三令五申禁止利用‘B超’进行女胎人工流产,并积极与非政府组织合作,在救助贫困儿童就学的‘希望工程’中加大‘女童失学’的宣传和支持,使女童问题得到了全社会的关注。因为女童的健康将影响到未来妇女的健康素质”。
那么,请问郑教授:此处所谓“许多家庭”,究竟是多少?所谓“经济性劳动”,是否是指有酬或有偿劳动?所谓她们的身心健康、发育和成长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损伤,有依据吗? 所谓“在这一点上,农村尤为严重,而城市发生类似情况的则极少”,那么,究竟是哪里严重?为什么“农村尤为严重”?所谓利用“B超”进行女胎人工流产,是否是指胎儿性别鉴定?所谓“救助贫困儿童就学的希望工程”,究竟是救助“就学”还是救助“失学”儿童?
例七,第102页宣称,“全世界范围内约有1/5~1/2的妇女遭受丈夫毒打”。
可是,如此夸张的有关“全世界范围内”的一个斩钉截铁式的论断,究竟有何数据支持?
例八,第25页决绝地声称:“在许多国家……计划生育是必搞无疑的”。
可是,这样一句大白话,不就是强词夺理吗?难道解决所谓“人口问题”的主要手段就是要开展“计划生育”吗?除了中国(内地)过去三十年把“计划生育”作为国策外,究竟还有哪些国家“计划生育是必搞无疑的”呢?
例九,第146页:“青少年生殖健康的内容应该包括生殖健康的全部内容,但它又有自己的许多特点,正如前面所说,青少年所处的时期不同,许多生理、心理发育特点及他们在社会上的位置与成人和儿童不同,所以,青少年生殖健康的内容实际上需要在全球生殖健康的内容上继续拓宽。1. 青少年生殖健康涉及生命各个阶段的生殖过程、功能和系统,它要求青少年的身体、精神和社会完好状态都能达到世界卫生组织定义的“健康”标准。2. 建立良好的生活方式,保证身体发育的各个方面处在符合人类发展总趋势的状态”。
该段文字,错讹百出:按照国际社会共识,青少年期(10-19岁)是人生的第二个十年,那么,为何其“生殖健康的内容应该包括生殖健康的全部内容”?《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界定的儿童年龄指0-17岁。换言之,在年龄上,儿童与青少年有七年是交叠的。为何“需要在全球生殖健康的内容上继续拓宽”?事实上,《导论》接着提到的六点,惟有第四、五两点触及青少年性生理和性行为等属于生殖健康范畴,其他不过是属于青少年健康教育的内容罢了。所谓“青少年生殖健康涉及生命各个阶段的生殖过程、功能和系统”,亦莫名其妙,因为10-19岁青少年期的生殖健康有可能影响到其后的健康,但这与10岁之前有何相干?什么是身体发育“符合人类发展总趋势的状态”?
例十,第85页:“尽管目前还找不到更多的妇女健康的定义,但一提到妇女健康的话题,人们就会自然地联想到女性特有的生育功能。这就是现有的关于妇女健康的提法均显示出与生殖健康及孕产妇的定义有很大重叠部分的原因……妇女健康是一个超出生育功能以外的关于妇女的健康定义,应该包括妇女生活中对健康有影响的许多社会方面,归纳表5-2中的对妇女健康的观点,对其定义如下:妇女健康是指她全面地保持着良好的生命活动的状态,这不仅仅由生物学因素和生育问题所决定,而且还受工作负担、营养状况、紧张情绪、战争冲突和迁徒流动以及其他方面的影响。”
郑教授所谓“目前还找不到更多的妇女健康的定义”,这完全是无视事实,信口雌黄。该书作者撇开世界卫生组织的妇女健康界定,却给出了一个不伦不类的“定义”。实际上,截止该书面世的1997年,国际学术界早就已经有不计其数的关于性别与健康的论著问世。单单是“以妇女为中心的生殖健康”这一个议题,设在马来西亚的Asian-Pacific Resource and Research Centre for Women ( ARROW),早在1994年就推出了一份长达30页、带注释的书目Towards Women-centred Reproductive Health –Annotated Bibliography。《导论》多次提及的国际妇女健康联盟(IWHC),早在20世纪九十年代初,即为妇女生殖健康下过一个很有影响力的定义。
尤其不容忽视的是,1995年北京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的《行动纲领》所提出的12个重大关切领域中,第三个即“妇女与健康”(Women and Health)。该纲领性文件之第89-111段,对妇女整个生命周期的健康问题、战略行动做了全方位阐述,并在第94、95段重申了1994年人口与发展大会的生殖健康与权利概念。其第92段指出:“必须以与男子平等的方式保障妇女在 整个生命周期中有权享有能达到的最高的健康标准。妇女和男子一样,受到许多相同保健状况的影响,但是,妇女在这些保健的经历不同”。为了突出其所谓的“创新性”,郑教授把国际学术界的既有贡献,居然直接归零、一笔勾消了。面对严肃的学术话题,如此无知,自充好汉,乱下“定义”,恰恰暴露了其学术上极不严谨的立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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